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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于今年3月5日晚上11点乘坐易俗河境内跑跑车。在乘车过程中我被摔出,因此住院7天,跑跑车司机只于当晚向医院交了1100元医药费用,可我的住院费用达到3741.5元,出院后经交警队多次调解要求对方将余下的医药费给我,对方一直不出,我便上诉到湘潭县人民法院。要求跑跑车司机付清我余下的医药费,2641.5元,以及住院期间的生活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以及我上诉用的法医鉴定费415元和诉讼费300元,合计11047.9元,因为交警队有此事故的责任认定书:跑跑车司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我无责任。可今天法院的判决书是这样的:跑跑车司机负主要责任70%。我负次要责任30%   判决书还说:经审理查明我是为了一元钱车费在车上与跑跑车司机争吵之后跳车的。而我并没有因此事与之争吵,他要4元车费,我不坐就是啊,易俗河的跑跑车多的是,对方是在同意3无的情况下才启程的,这个事怎么可以说是经审理查明呢。怎么可以听对方的一面之辞呢。

       另外,法院只要对方出我在医院4天的护理费用,当然到今天他一天都没出。请问这是什么理由,我住院7天是实的。 

    法院最后的判决是要对方陪我损失3086元。我的医药费都是3741.5元啊。那我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生活费怎么办啊?还有营养费和误工费呢?其实我上诉用的费用也应该由对对方支付啊。

   莫不是湘潭县法院真的是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地方吗?

请好心的朋友帮我评评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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